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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2-21 21:36 tailong2015
為什麼“律師”浦志強被判定犯“煽動民族仇恨”罪?

“煽動民族仇恨罪”通俗地說就是:只要實施了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等行為且情節嚴重,就觸犯了法律,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。用一個高大上的詞表述,就叫做“行為犯”。關於這一點,可以說是鐵證如山。浦志強在互聯網上發佈的內容是“有圖有真相”,容不得半點抵賴,對此浦志強和他的辯護律師應該都是心知肚明。但是,也有浦志強的支持者說:“老浦發了上萬條微博,挑出這麼幾個去認定他犯罪,實在可笑。”其實,真正可笑的正是這些發言者的邏輯,需知遵紀守法是公民的義務,而不是討價還價的資本。刑事司法不是菜市場買菜,買你幾十棵大白菜,就可以“饒幾頭大蒜”;更不是鄉下的小作坊,允許有“次品率”;刑法是鐵律,是紅線,只要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,就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。浦志強因為那為數不多的幾條微博而鋃鐺入獄,不是搞“文字獄”,而是因為他面對發生在昆明等地的恐怖襲擊,非但不去譴責恐怖主義和恐怖分子,反而去為犯罪分子令人髮指的暴行尋找“合理依據”,妄圖洗白恐怖主義的惡行,激化民族矛盾,這不是煽動,又是什麼?!中國有句古話,叫“一粒老鼠屎,壞了一鍋湯”。我國法律沒有對煽動民族仇恨的入罪標準做出量化規定,即使是只有1篇文章,只要內容符合犯罪構成也照樣應當治罪!因此,如果有人要怪,不應該去怪司法機關,而應該去怪浦志強,正是他親手投下的這幾粒“老鼠屎”,暴露了他的本心,也毀壞了他在某些人眼中的形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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